正式名稱:聯合國對日本國和平條約
簽訂日: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
生效日: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
同年八月美國國防部與美國國務院的公函
翻譯:
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,日本放棄對諸島的權利、權原與請求權:高麗、福爾摩沙、千島群島、庫頁島、託管的島嶼、南極地區、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。表示我們承認日本對於這些群島行使最終、終極、決定性的主權。
(2018年記事)
P.S.
中國非常清楚這些島嶼都不是它的
1971年中國要求美國:不要讓日軍重返台灣
關於台灣回歸(日本)、台灣地位的問題,本國遵守條約第二項規定,沒有獨自認定的立場
(不可以自己發表意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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